摘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8次缔约方大会达成《阿联酉共识》,开启全球从高碳化石燃料转轨以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为主导的零碳发展进程。尽管零碳风能、太阳能发电的成本竞争力持续提升,但由于对化石能源发展路径的依赖,以及对可再生能源量的充裕性与质的稳定性的存疑,风能、太阳能电力的发展规模和速度仍受到严重制约。与此同时,储能、电动汽车、热泵等技术表现出强劲的市场竞争力,但由于零碳产业链尚未耦合集成,零碳产业体系难以充分发挥其对高碳化石燃料产业体系的整体性替代优势,严重滞缓了零碳转型的进程。基于此,该研究从零碳风能、太阳能电力“产-储-用”多功能融合的视角,提出零碳单元体(zero-carbonenergy prosumerage system,ZEPS)能源系统解决方案,整合可再生能源生产(零碳风能、太阳能发电)、能源储存(储能电池)以及终端能源消费(如各类用电设备、电动汽车、热泵等)等要素,系统集成一个既可独立运行又可连接电网的集零碳能源“产-储-用"于一体、功能完备的单元体,并解析其基本要素与典型形态。作为新型能源系统形态,ZEPS的治理构架呈现出自下而上的扁平化格局,对高碳化石能源自上而下的“产-输-配-终端用能”线性模式形成补充和变革。ZEPS具有可复制、易推广的普适性特征,能够实现与电网的互利共赢,在提升能源可及性与安全性、改善环境质量、减缓气候变化以及增进消费者福社等方面展现出多赢潜力。ZEPS方案的构建与运行将引致经济社会系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需要突破基于高碳化石燃料体制机制的惯性障碍。
摘要在全球气候变化与碳排放问题日益严重的背景下,零碳园区建设作为实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抓手,逐渐成为低碳转型的核心议题。然而,已有研究主要聚焦于单一技术、局部政策或单一类型园区的探索,从国家宏观战略角度对中国零碳园区建设理论与实践的基础性、系统性研究较少。该研究系统界定了零碳园区的内涵,明确其建设的必要性以及在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可行性。在深入梳理中国零碳园区政策演进路径、标准体系建构与典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该研究识别出当前零碳园区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存在制度性障碍、零碳产品政策滞后、投融资渠道较少、市场化路径不清晰、评价标准不统一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受限等。基于此,该研究从“发展阶段-碳减排范围-建设手段”3个维度,构建零碳园区建设的系统治理路径,明确园区碳中和的阶段性推进方向;依据园区主导功能差异,重点聚焦生产制造型、商务服务型与生态农业型3类典型园区,识别其关键碳源并匹配差异化减排手段,形成覆盖一、二、三产业的多样化发展模式;借鉴源创新理论与两面市场模型,构建了以零碳园区为平台的多主体协同治理生态系统,揭示政府、园区运营方、企业、金融机构、社会公众与第三方服务机构之间的互动逻辑与协作机制。在此基础上,该研究提出6项具体的对策与建议:破解制度堵点、抓住零碳产品这个关键、拓宽零碳投融资渠道、探索零碳园区市场化路径、构建统一零碳园区评价标准以及加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以推动零碳园区的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实现碳中和自标提供有力支持。
摘要碳排放权交易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政策工具,而碳配额初始分配作为碳交易制度设计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交易主体的利益诉求与减排责任分配。在中国多层级政府治理结构下,科学合理地界定和配置碳配额初始分配央地事权,是推进碳市场建设、提升碳排放管理效能的关键。基于此,该研究采取规范分析方法,对中国碳配额初始分配央地事权配置模式进行审视。研究发现,当前中国碳配额初始分配央地事权配置在横向事权集中与纵向事责下放、自下而上的配额确定与自上而下的配额分解、角色有待强化的地方政府与任务繁重的地方职能部门3个方面呈现结构性失衡。研究结论为,碳配额初始分配央地事权配置失衡根源于“利益行政”下央地目标偏差塑造的行为逻辑差异和“委托-代理”机制下以过程为导向的监管事权配置逻辑的综合作用。破解现有碳配额初始分配事权配置困境,需要遵循事权配置模式从科层制到发包制的转向、省级政府事权从虚位到实位的强化以及事权配置目标从过程到结果的嬗变等基本逻辑。建议未来应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法》中对碳配额初始分配作出专章规定,通过“有限发包”理念构建兼顾“控权”与"赋权”的央地事权清单。在此基础上,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省级政府权能进行法律设定,强化其在统筹区域碳排放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同时,应完善法律责任规范设置,构建“共同但有区别”的央地合作治理与责任分担模式,实现从程序合规到目标考核、从行为责任到结果责任的转变。唯有如此才能形成权界清晰、权能高效、权责适配的碳配额分配事权配置制度,从而为推动碳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摘要该研究以中美两国碳排放司法规制体系为比较对象,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案例比较与文本解读方法,通过系统梳理两国涉碳排放的法律演进、制度框架及司法实践差异,揭示其内在逻辑并为中国低碳法治建设提供参考。美国涉碳案件集中于行政司法救济,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制度约束联邦决策,形成预防-监督体系;中国则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主导,通过司法机关的解释和适用构建适当的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法律责任体系。基于比较法研究,在区分国别法差异性与可借鉴性之间、在发达国家既有经验与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之间寻求最优解,提出建议如下:一是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强化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执行碳达峰碳中和政策的监督,建立行政公益诉讼问责机制;二是以中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为基础,拓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范围,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涉碳纠纷治理,形成多元共治格局;三是通过积累司法裁判规则,使涉碳交易案件适用规则更加体系化。该研究通过制度比较与案例分析,揭示碳排放司法规制的国别特性与共性规律,为中国完善碳排放司法治理体系提供路径参考。
摘要探讨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的碳中和效应,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支柱作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该研究以“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试点为一项准自然实验,基于中国282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宏观和微观数据,利用多时点双重差分模型,多维度评估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的碳中和效应,检验影响机制,并拓展研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对企业碳排放强度的影响,探讨该政策实施的空间溢出效应和政策退出效应。结果表明:节能减排财政政策有助于加快碳中和进程,在能源消费端,节能减排财政政策提升了碳排放效率;在能源供给端,节能减排财政政策推动了清洁能源发展,并且经过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结论依然成立。机制分析表明,节能减排财政政策主要通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绿色技术创新和提高产能利用率等方式加快碳中和进程。异质性分析表明,节能减排财政政策对碳中和的影响,因资源禀赋、城市规模、环境规制的不同而呈现显著差异。拓展性分析表明,微观层面,节能减排财政政策有助于降低企业碳排放强度,且对大规模企业、非国有企业及高能耗行业企业的作用更加明显;节能减排财政政策对碳中和的影响具有显著的正向空间溢出效应;政策退出后,示范城市仍表现出显著的节能减排效果。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过程中,要加强政策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放大财政政策的碳中和效应;有效发挥财政和技术创新机制作用,持续提高能源供需效率;充分考虑地区异质性,因地制宜推进碳中和。
摘要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严峻,碳减排已成为各国应对气候挑战的核心议题。在此背景下,减污降碳协同增效逐渐成为中国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基于温室气体与污染物排放的同源性、措施制度的一致性以及监管部门的一体化,碳减排制度与污染防治制度开展协同治理具有充分可行性;同时,基于减污降碳全过程控制的内在要求以及碳减排制度政策的法治化需求,增强了二者协同治理的必要性。虽然二者具有协同治理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但在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的过程中,温室气体与污染物属性差异、协同管理机制缺位、协同治理规范层级较低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生态环境治理的进程。针对这一现状,该研究提出从横向体系协同与纵向体系衔接两个维度实现二者的深度融合。横向体系协同维度,旨在加强碳评价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以及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有机融合;纵向体系衔接维度,强调完善碳减排制度与污染防治制度之间的内部衔接机制,推动碳减排制度与污染防治制度的协同增效。总体而言,该研究成果能够为“双碳”目标的实现和污染防治自标的达成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并能积极回应当下减污降碳协同实践中的治理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摘要当前,中国的可再生能源政策逐渐从价格激励型的上网电价补贴转向数量约束型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现有研究探讨了上网电价补贴政策对低碳技术创新的影响,但尚缺乏有关配额制与低碳技术创新之间关系的经验证据。该研究基于2011—2021年县级地区面板数据,采用连续型双重差分模型,实证评估了配额制对低碳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 ① 配额制规定的消纳目标对低碳技术创新尚未表现出积极作用,原因在于消纳目标设置不合理。 ② 相比而言,消纳目标严格度对低碳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显著,是配额制发挥低碳技术创新诱导效应的关键。 ③ 提高消纳目标严格度对清洁能源、储能技术、化石能源降碳技术和节能与能量回收利用都有显著的创新诱导效应,但对温室气体捕集利用封存相关的技术创新没有显著影响。 ④ 消纳目标严格度对创新投入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的发明类低碳技术创新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对实用新型类低碳技术创新没有显著影响。 ⑤ 消纳目标严格度对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的低碳技术创新具有积极影响,但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地区的低碳技术创新没有显著影响。因此,配额制的优化设计应该关注消纳目标严格度,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和开发利用水平差异,从而更好地发挥配额制对低碳技术创新的诱导效应,推动能源结构低碳转型,早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同时,为避免“低碳技术鸿沟"现象,应该加强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地区的低碳技术创新支持,激励这些地区在低碳技术领域开展更多创新活动,缩小其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低碳技术创新的差距。
摘要缺陷车辆的有效召回对提高消费者购买欲望,实现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了明确各方主体的策略对整个产品召回事件的影响,该研究首先拓展了以往企业-监管部门、企业-消费者之间双向博弈的分析框架,将他们三者整体纳入新能源汽车缺陷产品召回的博弈模型,深入分析各主体的决策结果对其他主体的干扰作用以及决策的影响因素。其次,将数字技术引入演化博弈模型中,分析数字技术嵌入对博弈系统中三方主体策略以及系统稳定点的影响。最后,进行仿真分析,讨论在数字技术应用下关键参数变化对参与方行为演化以及系统稳定点的影响。结果表明: ① 演化博弈系统存在理想的稳定状态,此时三方主体的策略组合为{立即召回,协商,宽松监督}。 ② 数字技术的应用可以通过提高企业信任收益,降低企业立即召回、消费者投诉和监管部门严格监督的成本,加快企业选择“立即召回”策略的速度。 ③ 数字技术与产业发展的融合可以通过提高企业获得的信任收益,降低企业立即召回的成本来避免系统陷入“囚徒困境”。基于以上发现,该研究提出,监管部门可以利用官方渠道提高企业信任收益,强化企业选择立即召回策略的动机;建议企业深化数字化转型,协同监管部门搭建先进的数字平台,实现对车辆动态的实时追踪与数据的精准捕捉。同时,监管部门和企业应积极倾听消费者的反馈,确保缺陷车辆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召回处理。这不仅有助于提升企业良好形象,增强企业竞争优势,还可以提高消费者购买欲望,强化消费者购买信心,进而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摘要能源贫困作为一种相对贫困严重影响农户福利,缓解农户能源贫困对于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农户内生发展能力提升缓解能源贫困的理论分析出发,综合利用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和宏观数据建立面板模型,揭示了中国农村居民能源贫困的基本事实,并实证检验了农户金融素养表征的内生发展能力对能源贫困的缓解作用及其机制。研究结果表明: ① 中国农村居民能源贫困在2013—2019年有所缓解,能源贫困发生率由2013年的 59.87% 下降到2019年的40.35% ,但能源贫困问题依然严重; ② 金融素养表征的内生发展能力提升能显著缓解农户能源贫困,该结论在工具变量处理和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 ③ 相较于高级金融素养而言,初级金融素养对能源贫困的缓解效应更大; ④ 农户能源贫困深度随着其金融素养提升呈倒"U”形缓解趋势,金融素养提升对处于能源贫困深度中上部分群体的效应更大; ⑤ 异质性分析结果表明,金融素养提升对于低学历和可再生能源丰裕地区农户的能源贫困具有更明显的缓解作用; ⑥ 影响机制结果显示,农户金融素养提升主要通过开源和节流两个机制缓解能源贫困,开源渠道包括资产配置效率提升和信贷水平增加,节流渠道包括能源效率提升和能源消费结构升级。因此,需将金融素养作为提升农户内生发展能力的重要内容,采取有针对性、有差别的金融素养培育策略,通过技能培训等方式让农户掌握基本的理财知识和技能,提供适宜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辅以能源效率提升和清洁能源驱动的政策,助力改善农户能源使用环境。
摘要如何提升重污染企业韧性,并“以点带面“推动绿色生产体系构建,加快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该研究基于“波特假说”、适应性韧性等理论,分析绿色信贷政策提升企业韧性的内在机制,并结合2007—2022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以《绿色信贷指引》的实施为准自然实验,采用双重差分模型检验绿色信贷政策对重污染企业韧性的影响效果及其作用机制。研究发现: ① 绿色信贷政策可以显著提升重污染企业韧性,经过安慰剂检验、替换被解释变量、预期效应检验、排除其他政策的影响、倾向性得分匹配检验等一系列稳健性检验之后结论依然成立。 ② 动态效应分析表明,绿色信贷政策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并且随着政策的不断推进,绿色信贷政策对重污染企业韧性的正面影响逐渐显现。 ③ 机制分析发现,绿色信贷政策主要通过提高投资效率和提升创新能力来增强重污染企业韧性。 ④ 异质性分析表明,绿色信贷政策对国有、规模较大、商业信用较弱以及数字化转型程度较高的重污染企业的韧性有更强的提升效果。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① 进一步提高重污染企业对绿色信贷政策的认知和响应能力。 ② 搭建银企对接平台,推进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 ③ 针对不同类型企业,执行差异化绿色信贷政策。在“双碳”目标约束下,绿色信贷政策可以成为推动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增强重污染企业韧性的重要工具,助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重目标的实现。
摘要随着绿色化、低碳化理念的兴起,企业在环境、社会和治理(environmental,socialand govemance,ESG)方面的信息披露受到广泛关注,许多企业通过模仿同群企业的ESG信息披露行为来应对日渐趋严的监管要求,这引发了关于ESG信息披露同群模仿是否会加剧企业“漂绿”的深入思考。该研究以2012—2023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采用空间计量模型考察企业ESG信息披露是否存在同群效应,并进一步探究ESG信息披露同群模仿对企业“漂绿”的影响。研究发现:企业ESG信息披露存在显著的行业和地区同群效应,即企业通过模仿学习同行业和同地区其他企业的ESG信息披露能够提升自身的ESG信息披露水平。同时,ESG信息披露同群模仿会加剧企业的“漂绿”程度,其中行业层面的同群模仿对企业“漂绿”具有长期影响,且其影响程度随时间推移逐渐增强;地区层面的同群模仿对企业“漂绿”表现出的影响较小,并且这种影响主要集中在短期内。进一步治理机制检验表明,政府环境治理力度的加大、政府环保补助的激励、公众环境关注度的提高以及企业高管绿色认知的提升,都能减轻ESG信息披露同群模仿对企业“漂绿”的影响。异质性检验发现,民营和中小规模企业的ESG信息披露同群模仿会加剧其“漂绿”程度;相较于非重污染企业,重污染企业ESG信息披露同群模仿对“漂绿”的影响更大。虽然企业可以通过同群模仿达到提升自身ESG信息披露水平的目的,但随着时间推移,这种模仿模式会带来越来越大的“漂绿”风险。
摘要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政策(简称“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是推进林业现代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该研究构建了包含环境质量、资源利用和环境治理3个维度的城市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基于2000—2023年285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面板数据,运用多期双重差分模型和机制检验模型,系统考察了“国家森林城市创建”的生态环境改善效应及其作用机制,并探究了区域和城市类型的异质性效应。结果表明: ① 基准回归显示,“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显著提升了城市生态环境水平,实验组比对照组提高 0.8% ,该结果在多重稳健性检验后仍然稳健。 ② 机制分析显示,“国家森林城市创建”通过推动绿色技术创新、提升公众环保关注度和政府节能环保支出3条路径显著改善了城市生态环境。 ③ 区域异质性显示,西部地区政策效应显著高于东部和中部地区,实验组比对照组提升 2.7% 。这主要缘于西部地区环境治理基础相对薄弱,政策带来的资源支持显著增强了其治理能力;东部和中部地区由于已形成较完善的治理体系,政策的边际改善效应相对有限。 ④ 城市类型异质性分析显示,政策对资源型城市和中小城市的改善效应更为显著,实验组比对照组分别提升 2.1% 和 1.4% ,表明资源型城市通过政策实施加快了产业转型和生态修复进程,中小城市则实现了环境治理能力的显著提升。因此,政府应持续深化“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完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实施差异化的区域政策,精准推动城市绿色转型,助力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摘要探讨中国居民膳食结构对水-土-碳排放系统的影响效应对于保证中国粮食安全、实现碳中和目标、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该研究基于《中国统计年鉴(2023)》及《成人肥胖食养指南(2024年版)》中的膳食数据,采用2022年中国居民的膳食消费数据,引入虚拟水、虚拟土地、碳排放系数的概念对中国居民膳食结构对水-土-碳排放系统的影响效应进行探讨。研究结果表明: ① 中国居民肉类和粮食的消费对水-土-碳排放系统的影响较大。此外,除水果外,中国居民膳食结构的食物消费水足迹、用地需求和碳排放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② 中国居民膳食结构对水-土-碳排放系统的影响效应存在明显地域差异。从城乡来看,农村居民的食物消费水足迹、用地需求和碳排放量均低于城市居民。从区域来看,中国中、南部地区的食物消费水足迹、用地需求和碳排放量整体高于北部地区,其中华东地区最高。 ③ 中国居民膳食消费的水土资源消耗总量实际值低于《成人肥胖食养指南(2024年版)》的理论值,而食物碳排放量实际值明显高于理论值。具体来说,牛奶和蔬菜的水-土-碳排放量显著低于理论值,而肉类和粮食显著高于理论值。 ④ 中国居民对于粮食、油籽和肉类的水、土、碳资源消耗呈现浪费状况,总体食物消费上中国的水、土、碳资源并未达到浪费状况,但对土地资源的节约率较低。建议:在遵循居民膳食平衡原则的基础上,鼓励中国居民摄入更多的蔬菜、水果及优质蛋白质;加大对相关均衡膳食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中国居民尤其是西北地区农村居民对均衡膳食的认识;优化食物供给,降低食物对水土资源的消耗及碳排放;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地实施。
摘要数据作为区别于传统物质资本的新型生产要素,已成为农业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支撑。该研究在归纳数据要素基本特性和主要经济特征的基础上,将其内生化引入农业生产函数,构建了农业部门熊彼特质量阶梯模型,理论演绎数据要素的外部性和乘数作用对农业绿色技术进步和农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在运用熵权法测量农业数据要素投入水平后,应用SBM超效率模型和GML指数,测算了2011一2022年考虑数据要素的中国农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并进一步运用空间条件 β 收敛模型考察其空间敛散性。研究发现: ① 数据要素具有的外部性和乘数作用可以加快农业绿色技术进步,并产生长期的农业经济增长效应。 ② 研究期内,考虑数据要素的中国农业环境技术效率为0.5145,数据要素贡献率为 9.90% 。 ③ 考虑数据要素的农业绿色技术进步年均增长8.44% ,数据要素贡献率为 28.66% ;农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年均增长5. 66% ,数据要素贡献率为 9.06% 。 ④ 中国农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速度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依次上升,非粮食主产区高于粮食主产区。 ⑤ 考虑数据要素的中国农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存在空间条件 ;β 收敛,农村收入水平和农业机械密度推动了农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增长。据此,政府应加快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在提高要素投入产出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中的乘数作用,鼓励相对落后地区通过学习模仿、技术引进等方式加快农业绿色技术进步,推动农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增长。
摘要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自然资源范畴不断拓展,涵盖了数据资源、气候资源、外空资源等新兴领域,以物质实体 + 地域控制为核心的传统自然资源法范式面临诸多困境:数据主权界定困难,使得主权原则在虚拟空间失效;气候资源权属难以确定,权属规则与资源流动性冲突;经济与生态价值割裂,外空资源开发中权属问题突出。因此,该研究基于自然资源法范式转型路径,对生态共同体范式、新兴自然资源类型化与法律建构开展了探索。 ① 在分析自然资源法范式转型的历史动因到三重嬗变的基础上,构建实虚一体化的自然资源范畴,实现从人类中心到生态共同体的范式跃迁。生态共同体聚焦人类、技术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强调突破主权边界和物理空间限制,从全球和系统的角度治理资源,注重资源的整体治理和可持续利用。 ② 构建生态共同体范式的三维理论框架,以生态共同体理念为哲学基础,确立整体性治理、技术正义、代际责任等核心原则,通过全球公域治理、区域协同机制、技术嵌入路径三重治理层级实现资源分配正义,以突破传统范式在主体范畴、权利形态、价值衡平方面的局限。 ③ 提出空间一法权双维分类模型,依据空间属性将资源分为近域、远域、虚拟资源,按法权归属分为人类共同遗产类、全球公域治理类、数字主权类资源。 ④ 从权利革新与技术嵌入两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如轨道资源分置式治理、气候资源动态化确权、数据流转链式权利束,以及运用三维产权登记制度、负熵交易机制、智能合约监管等。 ⑤ 推进立法弹性化与司法数字化协同,立法上采用特别法优先、法典化整合、国际法衔接模式,司法上借助“虚拟资源”法庭管辖权算法化、区块链存证技术标准化、外空司法协作等方式,以全方位适应新兴资源治理需求。
摘要推动城郊农业实现城乡要素有效协同配置的多功能转型,是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途径。城郊耕地利用模式受到多元主体的差异化需求影响,如何有效协调各主体间的利益冲突以实现耕地多功能利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该研究从多元主体利益“冲突-协调”的视角,以广州增城区耕地多功能转型实践为例,深入解析城郊耕地多功能转型过程中的主体联结和功能演进,并识别了转型所面临的困境,进而通过演化博弈模型与数值仿真模拟深入剖析困境形成机制并寻求解决策略。结合案例、博弈和仿真结果,从转型环境、前提、目标和模式4个层面,系统搭建了城郊耕地多功能转型路径。研究发现: ① 城郊独特的地缘、市场和政策环境为多功能转型提供了初始动力。城市系统一方面为城郊耕地多功能转型提供了多元化的市场需求和多样化的要素支持,为转型奠定了资源基础;另一方面不断提升了区域土地要素价值,加剧了主体间的用地冲突,为转型提供了必要动力。 ② 耕地多功能转型的困境在于粮食生产过程中的“政治功能-经济功能”冲突难以协调,政府与农业企业之间在粮食生产环节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失效,导致多功能转型缺乏稳定的生产基础。 ③ 以耕地适度规模经营为前提,将生产功能优化内嵌于耕地多功能耦合过程来提升作物产出的总价值,是城郊耕地多功能转型的占优路径,其中生态、景观、文化功能的实现是转型的重要抓手。 ④ 为了推动粮食生产耕地的转型,还需提高企业无形收益并健全生产违约惩罚机制。同时,政府也应转变多功能转型的引导思维,注重挖掘区域独特的农耕要素禀赋。
摘要积极探索适恰的内生发展模式,对于提高乡村资源利用效率、提升治理效能等具有多重意义。与更容易得到纵向肯定的改革示范村,抑或虽绝对贫弱却能获取超量资源倾斜的重点扶贫村相比,数量更多且禀赋一般的普通乡村,往往在既有资源调配体系和政策关注度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由侧重提炼少量示范村的典型经验,转向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弱势乡村的内生发展,已然成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阶段的重要议题。基于资源-结构的二阶分析视角,该研究通过采取单案例研究方法,重点从资源盘活与结构嵌入等维度系统回溯X村的转型进路,以期揭示弱势乡村实现内生发展的过程表象及其内在机理。研究发现,尽管弱势乡村普遍面临着资源稀缺、产业趋弱、文化失活等共性困境,但依然可以通过“资源盘点一资源激活一资源链接”等系统盘活策略,借助多重嵌入结构以有效弥合各边缘群体之间的资源真空。寻求适恰解决弱势乡村内生发展的制度方案,未来更需要在资源赋能手段、结构嵌入形式以及政策支持体系等方面持续发力。一是应采取更加灵活的资源赋能手段,制定实施针对特定资源的行动策略;二是要充分激发各类组织结构的嵌入效能,逐步搭建起更多的资源盘活和主体交互的连接渠道;三是需合理设置政策支持体系,尽量规避由资源直接投入所诱发的政策依赖现象。该研究边际贡献在于,一方面丰富了内生发展理论的本土化建构,为在复杂环境下系统赋能乡村治理转型提供了新的理论参考;另一方面揭示了资源行动理论和结构洞理论之间的内在交互作用,赋予了多维度呈现乡村内生发展进路以理论可能。
摘要海洋旅游是中国现代旅游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旅游可持续发展是完善中国现代旅游体系的重要任务,提升海洋旅游韧性是加快旅游强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新质生产力是新时代海洋旅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基于2010—2022年中国沿海城市面板数据,采用动态定性比较分析(qualitativecomparativeanalysis,QCA)方法,以时空双维视角考察新质生产力的构成要素赋能海洋旅游韧性发展的多元因素联动匹配效应,探析新时代背景下海洋旅游韧性提升的多元路径。研究发现: ① 实现海洋旅游韧性提升需要新质生产力的多维构成要素协同互动,单个前因条件不能单独发挥作用实现海洋旅游高韧性水平发展; ② 中国海洋旅游韧性发展机制具有多元性与复杂性特征,实现高海洋旅游韧性共有4种组态路径,可归纳为3类模式,即“劳动生产率”主导发展型、“劳动生产率-劳动者素质”多元联动型和“生态环境-物质劳动资料”双元驱动型; ③ 时间维度上,高海洋旅游韧性组态路径的组间一致性在2020—2021年下降明显;空间维度上,各区域实现海洋旅游韧性提升遵循的组态路径存在显著差异; ④ 导致低海洋旅游韧性结果的4条组态路径均以低劳动生产率为核心缺失条件,可提炼为“劳动生产率-生态环境”制约型和“劳动生产率-劳动者意识”限制型两种模式。因此,深化对中国海洋旅游韧性发展背后多重因素复杂互动本质的科学认知,靶向发力推动中国海洋旅游可持续发展行稳致远,需以整体视角审视中国海洋旅游韧性发展道路,以异质思维理解中国海洋旅游韧性提升路径,以归纳逻辑总结中国海洋旅游韧性增长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