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台湾地区建构公法上健康权规范的实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提出健康权规范前,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的解释以“健康”概念证成公共利益与公权力机构义务。自2017年的“释字第753号解释”正式提出健康权规范以来,健康权作为公法请求权基础,其内容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目前两岸公法上健康权规范都处于渐进式完善的过程之中,应当使健康权规范与政策条款、现有基本权利规范共同发挥作用,引入更专业的单独审议程序处理相关案件,以法治方式推进两岸医疗卫生事业融合发展。关键词:健康权卫生健康法台湾地区两岸融合发展中图分类号:D927.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557(2025)05-0003-12
摘要: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数据训练和内容生成方面与著作权的独创性表达方式存在差异,这导致著作权侵权判定陷入适用前提错误、权利效用失范、责任异质替代的困境。事实上,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机理决定了数据训练的非侵权性本质、结果实质性相似的耦合性、用户行为与生成式人工智能处置行为相区分的三项规则。因此,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困境应从确立非表达性使用、厘清实质相似性结果与侵权的因果关系、恰当处理行政义务与民事责任的转介三个方面予以纾解。
摘要:比例原则在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限制中的适用存在兼治“专利劫持”与“反向劫持”问题,弥补既有禁令救济限制架构局限,顺应禁令救济限制制度发展新趋势的耦合关系基础。为匹配比例原则的“三阶”结构,妥当性审查应分析禁令救济限制与不适当杠杆优势之间的关联性;必要性审查则应考量禁令救济限制所致损害是否具有金钱救济的可弥补性;均衡性审查主要是对禁令救济限制造成相关利益的损益影响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失衡。
摘要:《劳动法》生效执行满30年,其确立的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原则与趋向,依然是当下劳动力市场的主调,并在劳动关系流动性和稳定性交织中动态前行;《劳动法》建构了具有高容纳度的法律框架,其所设定的制度框架和整体内容,为后续接力立法的基础,也为后续立法所丰富和发展。《劳动法》主要条款历经30年经济社会的重大变迁,表现出持续稳定的面貌,对新时代劳动关系发展的新情况仍具强大解释力。所有这些,无不透露出当年立法者的前瞻眼光,在兼顾当下与未来、刚性与弹性、稳定与灵活中演绎着劳动法制现代化的复调叙事。
摘要:对于实体法一罪的部分起诉,剩余部分是否属于法院审判范围,以及法院仅对其中一部分审判,其余部分是否具有既判力,是实践中亟须回应的难题。从基本原理来看,这涉及刑事诉讼客体与刑法罪数的关系。通过比较法考察,两者的关系主要有三种模式:罪数辅助判断诉讼客体模式、罪数决定诉讼客体模式以及诉讼客体决定罪数模式。我国类似罪数辅助判断诉讼客体模式,不过尚有完善空间,可借鉴竞合论进行完善,以犯罪行为单复及其类型为基础,细化刑法罪数与诉讼客体的对应关系,用于处理实践疑难问题;亦可参考诉讼客体决定罪数模式,规定检察官应当在起诉书中载明可能涉及的所有罪名。还须引起对诉讼客体理论的重视,限制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以维护法安定性。
摘要:基于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全程可追、安全性等特性,在司法领域得到普遍推广与运用,但作为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仲裁领域,虽然在广州等地仲裁机构已有所运用,但其普及度与重视度远不及司法诉讼,难以满足区块链技术在在线仲裁申请与受理、开庭与审理、裁决与执行三个关键环节中的应用。究其原因,当前区块链技术在在线仲裁中的应用仍面临诸多困境,包括仲裁机构对第三方平台的依赖、技术标准的不统一,以及区块链证据认定的模糊性等问题。为破解这些困境,亟需加强仲裁机构能力建设、推动区块链标准的协同制定以及明确区块链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为在线仲裁运用区块链技术另辟蹊径。
摘要:单边域外经济制裁作为大国博弈工具,源于国际法体系不成体系化、国家主权观念弱化及战略竞争加剧,正日益侵蚀国际法基本原则,扰乱全球经济秩序,加剧企业合规困境。尽管国际社会普遍反对此类制裁,但实践中存在双重标准与治理困境,凸显国际法规制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未来,应构建系统性规制框架,即通过“判定损害”明确制裁的合法性边界,以“相互谅解”机制协调管辖权冲突,以“补偿”原则平衡第三方利益,并强化国际组织作用以推动多边治理。在此规制框架基础上,衍生出中国的因应策略:精准识别与应对制裁损害,构建多层次相互谅解机制,推动补偿机制实践,强化联合国框架下大国协调治理。
摘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重要抓手,其建构和发展具有与回应性监管理论不断契合的趋向,二者在监管理念、监管格局和监管策略方面存在逻辑耦合。因此,以回应性监管理论为视角窥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现实困境具有制度理性。在回应性监管理论视角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存在央地事权衔接不足、刚性约束不足和监管动力不足等内在问题。为最大限度释放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效能,回应性监管理论要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对实践困境和公共利益需求作出有效回应,落实央地事权衔接机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并根据主体异质性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