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代表法作了修改,进一步健全代表履职的制度机制,密切国家机关特别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既与时俱进对代表提出了新的更高政治要求,又总结经验对加强代表"双联系”和代表履职保障作出了更具操作性、实效性的规定。其中一些规定吸纳了地方人大代表工作的新探索、新实践。比如,甘肃省平凉市人大常委会探索推行"专业型、功能型"代表小组活动模式,新的代表法增加了县
内容摘要:人大代表履职激励约束机制是激发人大代表履职热情、约束人大代表履职行为,从而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举措。人大代表履职激励约束机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是人民,具有深刻的人民性逻辑。甘肃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构建机制体系、注重动态跟踪、强化载体作用等方面对人大代表履职激励约束机制进行了诸多探索,取得了丰富的实践成果。但这一过程中,人大代表的履职规范仍需进一步落实,人大代表的履职平台仍需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仍需进一步提高。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人大代表履职激励约束机制,必须以“形式创新”完善履职激励机制,以“人民监督”强化履职约束机制,以“阵地建设”做好履职服务保障,以“学用结合"构建履职培训体系,不断增强人大代表履职激励约束机制实效。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履职激励约束机制;全过程人民民主
内容摘要: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根植人民,是选区选民的忠实“代言人”,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直接践行者,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代表提出的建议,即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也是人民群众表达意愿的主要方式,更是法治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部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结果评价“被满意”的现象,严重影响了代表的积极性,也削弱了建议的实际效果。通过梳理和总结我国目前代表建议办理结果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探索和提出在全过程人民民主视域下避免代表建议办理结果评价“被满意”现象的优化路径。
内容摘要:作出“决定”或“决议”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权力的重要方式。有些决定的性质和效力常出现争议。厘清不同性质权力之间的区别,可以为精确判断决定的法律效果提供框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可划分为修宪权、立法权、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修宪权是修改宪法的权力;立法权是创设法律的权力,具有创制性的特征;任免权具有人事特征;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列举的无法归入其他四类权力的兜底性称谓,只能针对各列举权力范围内的事项行使;监督权是依据已有规范进行判断和处置的权力。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的行使都不创设法律,但所作决定在法律上有效力,法律效果根据列举具体权力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判断。
内容摘要:地方人大有遵循依宪立法原则的义务,该义务有充分的规范依据。在明确依宪立法原则一般内涵的基础上,结合依宪立法原则与依法立法原则的制度分工,以及地方人大在宪法实施中的责任地位,能够确定依宪立法原则对地方人大的约束重点与约束强度。第一,地方人大应严格遵守立法权限,尤其不得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第二,地方人大必须贯彻宪法指导思想,服从国家整体利益。第三,地方人大应当合理分配立法资源,当开展实施性立法时,地方人大工作的重点在于贯彻依法立法原则,通过依法立法实现依宪立法;当开展创制性立法时,地方人大应提高自我审查的强度,自我审查地方性法规是否与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相抵触;当开展先行先试立法时,地方人大在遵循“不抵触”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寻求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作为立法的内容根据,但一般不得以宪法精神作为立法根据。
内容摘要:近年来地方立法文本中政策语言的渗透日渐加深,表现为语言形式的政策化表达与规范结构的政策式异化。政策语言对地方立法文本的侵蚀不仅模糊了法律与政策的边界,也削弱了地方性法规的可操作性与可执行性。地方立法语言政策化的根本原因在于立法者对法律和政策的认知混淆、中国政策治国的传统形塑了地方立法的语言以及地方立法人才与能力不足。解决地方立法语言政策化的对策包括严格筛选符合条件的地方立法项目、制定地方立法技术和语言规范以及提高立法参与主体的综合立法能力。
内容摘要:先行先试立法是应对当代中国法治与改革之间紧张关系的灵活机制,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一立法具体包括哪些形式、如何分类,学界尚未形成共识。根据立法法,从立法内容和立法手段两个维度来看,先行先试立法包括“变通一授权型”“填补一职权型”“填补一授权型”三种类型。其中,“变通一授权型”又分为“对特殊地方的授权立法”和“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法规”两种亚型。在全面深化改革、系统整体设计推进改革的新征程上,必须充分利用先行先试立法的各种形式,并细化各自的制度设计,充分发挥立法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筑牢改革开放的法治之基。
内容摘要:近年诸多省份关于多元纠纷解决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出台,为从地方立法比较的视角推进立法完善提供了基础。从立法的规范逻辑来看,地方立法模式化趋向的利弊得失具有分析价值。以“精细化分工”"阶段化关联”“衔接化整合”为代表的基本模式反映出逻辑结构和立法技术的丰富形态。通过综合性比较与反思性吸收,后续地方立法的精细化取向需要注重吸收当事人主体价值,保持职责分工的规范边界,更好突出法治效果的衔接整合。
内容摘要:立法法新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条款,为我国立法保障多元解纷提供了权威依据。当前支撑多元解纷立法的理论输出比较薄弱且仍需精进。通过对推动省级人大法治生成的基本逻辑与理论构造展开证成与探究,为我国全面进行法治供给并实现多元解纷全域覆盖阐明事理价值、理顺法理基础、厘清学理逻辑,以实现平安中国的法治建设目标。
内容摘要: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地方性法规实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梳理荆门市地方性法规实施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成因,结合新时代新征程对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的新要求,提出进一步推进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有效路径及对策。
内容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基层人大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前沿阵地和神经末梢。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就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作出全面部署。近年来,甘肃省基层人大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人大工作的“时与势”,大胆探索新做法、新实践,倾力打造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甘肃品牌”,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甘肃基层人大展示出蓬勃生机和强大生命力。
内容摘要:甘肃省民族地区地方立法工作在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民族团结提供法治保障的同时,也存在着集成式立法、重复性立法等突出问题,特别是创制性立法亟需增强,立法科学性有待提升。为此,民族地区应当始终以国家法制统一为原则,深入推进地方立法精细化建设:立法选题要精准,紧扣民族地方发展实际;立法内容要精良,统筹兼顾特殊性与可行性;立法表述要精炼,确保条文规范严谨易懂。
2025年3月1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时隔10年完成了对代表法的第四次修正。本次代表法修正,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和吸纳了近年来各级人大代表履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代表工作的实践经验,对过往实践中存在争议、模棱两可及没有明确法定的相关具体问题,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完善,立法定分止争。 一是关于“弃权”能否可以“另选他人”的问题。过往地方人大选举实践中,由于选举
内容摘要:代表法(2025年修正)在第六十二条规定了人大代表代表资格终止的七种情形,其中,“罢免”和“接受辞职”两种方式是终止人大代表资格的主要方式。对于违纪违法的人大代表,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罢免手段终止其代表资格,不仅是与立法原意相一致、也能更好尊重民意,更能彰显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手段的权威,做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与实践趋势保持一致。有些代表担任着政府职务,“对政府领导职务的罢免”和“对代表职务的罢免”两种情况在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有必要强调二者的区别,以便实践中准确运用。关键词:代表辞职;代表罢免;代表政府领导职务的“辞职”与“罢免”;全过程人民民主
内容摘要: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党性与人民性、过程性与目标性、广泛性与实效性的高度统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嘉峪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化地方立法工作、开展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等举措,不断丰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并就坚持党的领导、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深化人大民主协商民主监督的创新发展,持续探索地方人大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有效路径。
内容摘要:庆阳市人大常委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探索推行“五审”“五度”工作法助力备案审查工作提质增效,实现了“八个首次”,做到了“七个全覆盖”,增强了宪法意识、维护了法制统一、践行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 关键词:备案审查;“五审”“五度”工作法;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