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修正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新增了人大专门委员会开展调研询问的规定。2025年9月10日,重庆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开全国先河,开展了调研询问。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围绕有关议题向相关部门开展询问,应询人现场回应问题并听取意见,灵活及时且针对性强。这一行动力度很大,为充分发挥专委会“专"的职能和作用,更好地协助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提供了示范和参照。 地方人大常委会是集体行权、会议行权,
内容摘要:地方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各项议案和工作报告的主要环节。相较于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地方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的优势在于人数少,从而确保每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有发言的机会和时间,可以充分发表审议意见,有效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分组会议的正常运行,离不开一系列具体的工作机制的支撑,主要包括召集、列席、旁听、发言等。新形势下,要进一步完善发挥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功能和价值,从思想上提高对分组会议的认识,从法律上明确分组会议的性质和地位,不断健全分组会议的运行机制和工作制度,使分组会议成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各项议案和工作报告的“必选动作”。
内容摘要:基于对制度文献的梳理和实地访谈发现,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在模仿性趋同、强制性趋同以及竞争性趋同的影响下已过度同质化。立法联系点的制度趋同虽然确保了其功能统一、运行规范、生存稳定等优势,但也造成了工作制度僵化、多元化布局虚化、意见征求方式惰化等严重问题。为此,需要以创新推动制度异质化、选点布局迭代更新、拓宽意见征求新渠道,以消除制度趋同的不良后果,提升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制度效能。
内容摘要:地方人大议事规则是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着地方人大职权行使程序,并直接影响治理效能。通过研究总结各地议事规则的共性规律与创新做法,并剖析其与上位法衔接、程序规范性、代表参与度、数字化应用及监督机制等方面的不足,进而提出加强法律衔接、提升议事质量与代表建议、深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强化监督机制和优化议事程序等改进路径,以推动地方人大议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高效化发展,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内容摘要: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省市围绕相似领域进行“同题立法”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为避免“立法被动”“重复立法”或“同质化立法”等问题,在有限的立法空间内,设区的市应当精准发力。在立法理念上应明晰角色定位,恪守谦抑,审慎评估立法必要性,防止被动立法和资源浪费。在立法内容上必须强化问题与需求导向,紧扣当地实际情况与群众急难愁盼诉求进行创新性立法,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在立法程序与机制上,通过优化立法调研方式、建立“重复比例量化和退回”制度等提高立法精准性与科学性,助推地方立法提质增效。
内容摘要:为避免设区的市立法权滥用,发挥人大监督的权威性专业性优势,亟须完善人大监督设区的市立法机制体系。当前人大监督设区的市立法存在监督方式单一、效果不佳等现实问题,难以满足全面监督需求。对此,应当激活现行宪法法律中人大监督设区的市立法的可行机制,通过包含合宪性的合法性标准、合法性的适当性标准等监督标准释明,细化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权、省级人大改变或撤销权和省级人大常委会撤销权等监督程序,凝聚各级人大对设区的市立法的监督合力,从而推动地方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内容摘要:立法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从坚持立法公开原则出发,“有关规定”应当包括立法法第四十条,将决定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具体来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的立法性决定,其议案属于法律案,在常委会会议后,再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排除一部分,其余决定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在公布程序上,公布内容从“等”字展开,考量不同类型立法性决定的民主参与积极性与有效性;在立法性决定公布程序尚未成熟时,其公布期限综合考虑“一般”以及例外情况的适用;公布范围从“社会”展开,重要立法性决定草案应借助不同的媒介以在更大范围内公布。 关键词: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立法性决定;法律草案;社会公布
内容摘要:京津冀发展型绿色数字技术的协同立法,是一个交织着技术革命、产业变革与制度创新的时代命题。目前,以解决存量问题为导向的“问题驱动型”协同立法,已难以适应培育和促进增量发展的京津冀协同发展之时代要求,其所面临的战略目标的融合缺位、核心规则的供给不足、协同程序的效能不彰等立法“赤字”问题,本质上是旧有的区域治理模式面对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时的结构性失灵。鉴于此,应通过建构“发展型一实验性协同治理”这一治理新范式,进而提出 ?1+N+X′′ 的立体化协同立法体系构想,以一部纲领性的“京津冀发展型绿色数字技术协同促进条例”为“1”个硬核,系统性地创制涵盖治理机构、数据要素、标准认证、绿色金融、知识产权和监管沙盒等领域的关键条款;以“N”部重点领域专项法规的协同修订为中层联动,确保顶层设计能有效嵌入现有法律框架;以“X”项包括示范法、案例指导在内的柔性机制为基层对接,提升治理的效率与弹性。
内容摘要:京津冀三地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落实提供了规范支撑。通过对京津冀三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协同立法实践的分析,发现其存在协同立法概念界定不清、立法事项范围模糊、立法内容单薄等问题,可通过明确协同立法的概念范畴、划定协同立法的事项范围、加强协同立法的质量监督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协同立法机制,以更好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 关键词:京津冀;协同立法;人大立法权;地方性法规;区域协同
内容摘要:党的全面领导是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甘肃人大积极主动接受党的全面领导,自觉强化党的思想引领,全面贯彻党的决策部署,深入践行党的重大理念,不断丰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支持,持续提升全省人大依法履职质效。但在党建工作与人大业务融合,贯彻党中央关于立法工作部署与地方实际结合,围绕全省中心大局推进监督工作、代表工作中全方位体现党的政治思想领导,争取党的领导支持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仍面临挑战,需在主动加强党的政治领导、思想引领,围绕中心大局依法履职行权,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全方面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等方面持续着力。 关键词:党的全面领导;政治领导;思想引领;党的建设
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是一体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集中体现,是深人实施立法法、地方组织法的必然要求。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出10周年之际,全国人大把做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法工作作为2025年人大民族工作的重中之重,计划于年底前形成法律草案。这标志着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已经从地方先行先试进入制定专门法律的实质阶段,正在朝着更加系
内容摘要:唐代统治者为便于巩固统治,意识到广开言路的重要性,设置铜“以受四方之书”。函制度在下情上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重视制度建设的科学性、交流渠道的畅通性、务人员素养的职业性和投内容的全面性为实现民众参政议政、言路畅通积攒了重要经验,促进了唐朝的政治开明和稳固统治。但是函制度也存在规范性薄弱、投奏事程序和内容存在偏差、群众的参与度低等不足。新时代为完善多元结合的人大监督工作,可以唐代函制度为镜鉴,始终以党的领导为政治保证,规范人大监督工作的程序和内容;以优化监督渠道为实践要求,构建多元结合的人大监督平台;以人民至上为关键理念,强化人大监督的反馈保障机制;以强化培训学习为有效方式,提高监督人员综合素质,多措并举构建良善运行机制和高效运行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