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目前,我国专利领域批量维权现象较为突出,“流水线”式的维权活动具有涉案专利权利基础相同、案情类似,对小规模终端销售主体批量公证取证后起诉等规律性特征。专利批量诉讼是权利人维护知识产权的合理手段,具备正当性,但批量维权行为可能因以谋利为目的、使用权利基础不稳定的专利等因素而存在恶意诉讼的隐忧。国内部分法院在处理涉及专利批量维权的恶意诉讼案件时,普遍存在着认定标准不统一、规制手段单一等突出问
摘 要:科技法作为伴随科学技术发展产生的新兴学科,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复杂的科技法律现象和法律关系,以部门法思维定位科技法,存在逻辑难以自洽、无法适应社会发展及阻碍科技法研究与发展等问题。领域法作为回应新兴学科的研究范式,以问题导向性和开放性为基本特点。科技法契合了领域法的特点,将其定位为领域法,可有效回应科技发展中的领域性问题,突破部门法研究的隔离化,促进科技法的整体研究。完
摘 要:元宇宙下虚拟数字人信息与元宇宙用户信息实时传递,具有同步性,但相较于以自然人为主体的个人信息保护,虚拟数字人信息缺少相应的监管与保护措施,泄露风险加剧。现有立法无法对虚拟数字人信息保护的适用范围、责任认定等核心内容提供精细指引。基于此,当前应立足民法保护、算法技术归责以及行业规范三维路径。首先,确定虚拟数字人法律主体地位、厘清虚拟数字人信息保护范围;其次,建立算法数字技术归责体系,明
摘 要: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保障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既要解决阻碍发展的瓶颈问题,也要应对数字技术所带来的风险挑战。规制数据行为作为解决数据要素流通瓶颈问题的制度构建路径,从保护企业等主体的数据权益、打击垄断行为、促进数据资源的高效流转等方面实现正向激励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可行性。运用法治手段保障数字经济社会的稳定秩序,要从公法和私法的二元规制路径出发,防范和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风险。通过正反两个维
摘 要:商业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在商业竞争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商业数据利用中的不正当竞争会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目前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高发,其行为方式多样,且性质独特,难以用物权、知识产权等法律规则予以合理规制。因此,需要合理设计法律规则对之加以调整,促进市场良性竞争。文章首先从阐述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判断标准和规制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意义着手,分析
摘 要:现有的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框架难以满足健康数据科学研究的需要。将科学研究作为健康数据处理的合法性基础,是国家促进、实现科学研究自由和健康权的要求,并可通过对“公共利益”的解释得到证成。科学研究主体应当隶属于以科学研究为主要目的范围的组织机构。科学研究不排斥商业目的,但商业程度的不同,决定了研究主体是否需要向数据主体付酬。科学研究主体对健康数据的访问需要依托健康数据协调机构加以实现。
摘 要:平台经济是新质生产力在产业领域发展的重要经济模式,但其仍存在对新质生产力发展产生消极影响的反竞争危机,运用法治手段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尤为必要。以新质生产力理念为引领,确立由价值公平、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组成的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目标,分别以此为突破点,搭建“三层级”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架构。第一层级以实现价值公平为目标,确定“父爱+母爱”的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理念。第二层级以实现形式公平
摘 要:网络游戏脱机模拟器是一种基于“泄露源码”或参照游戏画面编写而成的计算机软件,目的是在离线状态下调动客户端资源,复原网络游戏体验。其主要依托的开源协议本质是一种特殊的私法自治,开源内容的正当性应源于代码作者的有权让渡。而擅自将他人源码或者参照游戏画面编写的内容开源均已逾越了可让渡范围,涉嫌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或游戏画面表达中的权利客体。然而,运用传统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仅能从代码层面应
摘 要:“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已逾十载,我国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具备了规则创新的能力与契机,该种创新可由缺乏国际协调的实用新型制度先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以及沿线区域性知识产权组织存在实用新型制度本土化的立法基础、改革经验及协调实践,考虑实用新型制度在保护渐进式创新、维护共建发展中国家利益、提升知识产权国际博弈话语权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我国应当推行从软法到硬法的实用新型国际协调行动。包括但非
摘 要:数字经济时代,密码技术作为保障信息安全的核心技术,其重要性日益凸显。而密码技术的广泛运用也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因此,密码技术的运用和规制一直寻求私权保护与执法需求、市场驱动与政府干预、贸易自由与国家规制之间的平衡。近年来,CPTPP和DEPA等高标准国际经贸协定相继纳入使用密码技术的ICT产品规则,一方面要求减少对使用密码技术的ICT产品不合理的贸易限制,强化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另
摘 要: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反垄断合理分析过程中一项基础且复杂的认识活动。为增强规范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并实现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管,反垄断法基于市场份额,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在知识产权领域,市场支配地位推定规则的适用需要把握一定的限度,科学分析市场份额和市场进入障碍,以平衡市场竞争与创新保护。具体到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的市场支配地位推定而言,“必要性”推定方法尚不可替代市场份额的推定。因而,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globalization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s been one of the key drivers of economic growth,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
Abstract: In this article, two cases of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rul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e presented and analyzed. The first Chinese anti-suit injun